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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尽快制定以指导案例为核心的案例适用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就是人民法院审判领域的迅速拓展,以及审判工作难度的不断增大。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及人们对于新类型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相对一致判决”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于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类案指导,以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审判指导方式相比,承载着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诸多功能。指导性案例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效手段,能够更好促进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因其所具有的解释性、示范性和确定性等特点,已成为补充、完善法律规范的重要方法。对于您提出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例指导相关制度,实现裁判标准统一的观点,我们深表赞同。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开始通过案例指导审判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际开始运作,案例指导工作进入实践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中央文献中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发布了17批共92个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运用不仅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了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也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初步建立,逐步发展完善的阶段,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应工作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由于过去法学教育和业务培训在案例指导方面的缺失,部分法官案例意识不强,参照案例规则缺乏,类案指导对于审判应发挥的作用还有需要长足进步的空间。客观上,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指导工作的不足,正逐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完善。
  二、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新的工作举措,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另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订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也普遍采取编发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工作。目前,已初步建立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和指引,以参考性案例为基础和补充的案例工作体系和机制。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力求类案指导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上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规则。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但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且对于控诉辩各方引述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予以回应,并在裁判理由部分说明是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上述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规则的明确,强化了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促进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运用,对规范法官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参考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等典型案例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尚不能直接作为审判工作的参照进行适用,但是其对于审判经验的总结和积累,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些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例指导工作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及其他典型案例的发现、编选、推荐和审查机制不断完善加强,不仅在广大法官审理各类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繁荣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素材。人民法院已逐步建立以指导性案例为审判工作提供参照指引,以参考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为审判工作总结积累经验的案例指导工作体系,通过案例指导工作统一裁判标准、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您所提出的指导性案例适用方面需进一步加强的建议。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确实还相对薄弱,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司法案例对司法活动影响的持续深化,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制度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中,也十分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四、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助推案例指导工作
  关于您所提出的应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源的建议。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对我国经济及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案例指导工作可以充分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大数据平台,实现飞跃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如何充分运用当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研究网以及司法大数据平台等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助推案例指导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完善案例指导的工作机制、运行机制和考评机制,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和要求,与时俱进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便利。相信通过不断努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体系必将不断完善,以指导性案例为引领的司法案例工作也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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